(2017)陕03刑更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李军利刑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军利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更263号罪犯李军利,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五年一月五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西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军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四万九千五百九十三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七年八月三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陕刑执字第50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军利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一二年二月十日,本院作出(2012)宝刑二执字第8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军利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七年六月七日以罪犯李军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军利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9个。本院认为,罪犯李军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又属病犯,可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军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养季审 判 员 刘勇东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