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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民终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白城龙丹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海波劳动争议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城龙丹乳业科技有限公司,吴海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民终6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城龙丹乳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莹,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越,系该公司人事专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海波,女,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芬,系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城龙丹乳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海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应对吴海波的诉求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白城龙丹乳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金芹审 判 员  张天秋代理审判员  XX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其木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