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353雷长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长吉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84刑初35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长吉。被告人雷长吉曾因寻衅滋事,于2000年4月26日被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元;于2005年8月10被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雷长吉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日被高邮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7]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长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长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4日5时至6时许,被告人雷长吉在江苏省宝应县小官庄镇东侧沿广公路金某1家门口、鲁垛镇安大公路中石油加油站北侧100米处路边、沿广公路养殖场桥附近路边等地,明知金某1、金某2、金某3(均另案处理)等人所出售的445只野生青蛙、81只野生蟾蜍是在禁猎期内非法狩猎所得而予以收购,后被民警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青蛙分别为黑斑蛙、金线蛙和中华蟾蜍,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即“三有”动物)。被告人雷长吉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雷长吉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宝应县公安局查获的青蛙照片、制作的人口信息查询记录打印件等物证;被告人雷长吉供述和辩解,证人金某1、金某2证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制作的物证鉴定书;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辩认笔录;宝应县公安局制作的清点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长吉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长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要事实清楚,罪名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雷长吉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可依法适用缓刑。为维护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长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嵇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天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