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8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绥军与榆林市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绥军,榆林市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8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绥军,男。被执行人榆林市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绥军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榆林市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马绥军石料款人民币382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40元,申请执行费480元,合计39470元。经查,被执行人榆林市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榆林市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泽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寇腾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