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关于秦红伟、史静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红伟,史静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408号被执行人秦红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史静丽,女,汉族。本院在秦红伟、史静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秦红伟、史静丽拒不履行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秦红伟、史静丽名下银行存款86.5元诉讼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审判员 晁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