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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雷霄、甘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霄,甘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雷霄,男,生于1980年12月17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系来凤县漫水乡中心小学教师。被执行人甘泉,男,生于1981年6月29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系来凤县绿水镇中心小学教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3)鄂来凤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受申请执行人雷霄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时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第一款第(六)项等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来凤民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勇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晶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