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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洪震与被执行人吴震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洪震,吴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55号申请执行人:杜洪震,男,1998年8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被执行人:吴震,男,1997年4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申请执行人杜洪震与被执行人吴震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6刑终3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吴震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震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人员,并已网络发布。现申请执行人杜洪震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宪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金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