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於春燕与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坤岘源服装厂劳动争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於春燕,南京市浦口区坤岘源服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於春燕,女,汉族,1982年3月7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坤岘源服装厂,经营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星甸镇翠云大道。经营者何盛民,该厂厂长。於春燕与南京市浦口区坤岘源服装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111民终9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维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变更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京市浦口区坤岘源服装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於春燕加班工资7494.7元。三、驳回南京市浦口区坤岘源服装厂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免收。因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坤岘源服装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仰宗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0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坤岘源服装厂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坤岘源服装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金7494.7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坤岘源服装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民终9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 行 长 吕春贵代理执行员 邢啸天代理执行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