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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孙忠校与榆树市大坡镇两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忠校,榆树市大坡镇两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54号申请执行人:孙忠校,男性,1959年5月4日出生,住榆树市华昌街二十委副组被执行人:榆树市大坡镇两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榆树市大坡镇两家村本院在执行孙忠校与榆树市大坡镇两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银行、车辆、房产、工商进行查证,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雨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