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4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礼泉与施长海、施长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礼泉,施长海,施长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瑶海区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4726号原告:杨礼泉,男,1955年9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孟祥宇,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施长海,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施长伟,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瑶海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胜利路1366号盐业大厦14层。负责人:余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礼泉诉被告施长海、施长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瑶海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礼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施长海、施长伟在银行账户存款5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施长海、施长伟在银行账户存款5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战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