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64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彩虹一路*号内**号楼*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被执行人:张某,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咸阳市渭城区八方集团生活区9号楼1单元1层西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陕0404执6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