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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刑更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富权犯开���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富权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216号罪犯陈富权,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翠屏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富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富权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富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2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富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部分财产刑,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富权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吕晓宏人民陪审员  李泽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