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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文慧与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慧,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杨锐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83行初11号原告杨文慧,女,汉族,1999年2月28日出生,住济源市。法定监护人刘玲,女,汉族,1969年6月9日出生,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史长江,系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法定代表人郑天星,系该局局长。负责人王中晓,系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周胜利,系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郑伟峰,系济源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第三人杨锐利,女,汉族,1983年8月28日出生,住济源市。原告杨文慧诉被告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自行撤销行政行为,故原告杨文慧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梁慧娟审 判 员  张菊玲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申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