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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9执字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美纲与黄磊、胡良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美纲,黄磊,胡兰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9执字158号申请执行人:杨美纲,男,住湖南省。被执行人:黄磊,女,住江西省。被执行人:胡兰凤,女,住江西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美纲与被执行人黄磊、胡良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杨美纲撤销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9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曹剑雄审判员  曾良强审判员  朱继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