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凤辰、沈阳开顺运输有限公司诉杜志胜、铁岭云新车辆服务有限公司、熊德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辰,沈阳开顺运输有限公司,杜志胜,铁岭云新车辆服务有限公司,熊德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民初614号原告张凤辰,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普兰店市人,车主。原告沈阳开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系该公司经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胡金泽,系律师。被告杜志胜,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石桥市人,司机。被告铁岭云新车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守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海洋,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铁岭市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熊德民,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范县人,车主。委托代理人朱元政,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凤辰、沈阳开顺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志胜、铁岭云新车辆服务有限公司、熊德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胡金泽、被告杜志胜、被告铁岭云新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海洋、被告熊德民及委托代理人朱元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凤辰、沈阳开顺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张凤辰车损、货损及路面清洁费用、施救费共计55267.99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7日,被告杜志胜驾驶登记于被告铁岭云新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辽M****号货车与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各负同等责任。原告方车损、货损,现二原告承运合同双方调解后共同诉至法院。被告杜志胜辩称,交通事故是属实的,我只是司机,我不负责赔偿。被告铁岭云新车辆服务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熊德民的车辆系挂靠在我公司,被告熊德民只交给我们每年1000元的服务费,系被告熊德民自愿挂靠在我家的,有挂靠协议,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熊德民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有一、原告起诉的辽M****号货车行驶证上车辆所有权人为本案被告铁岭云新车辆服务公司,要求主张权利应向该公司提出。二、被告杜志胜与答辩人系合伙经营辽M****号货车,答辩人出资购买,由被告杜志胜驾车运营,利润答辩人和杜志胜五五分账。根据法律规定:答辩人与杜志胜合伙经营期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本案车辆肇事后,车损严重,保留对车损评估的权利。另外,答辩人为已支付了施救费和路产赔偿费等,要求原告予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四、原告诉请中提出的相关损失费用的合理性待质证时再行答辩。肇事车辆在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21时30分,原告雇佣的司机费跃驾驶辽B****解放重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182公里950米处,因操作不当在第三车道与因故障停在同车道上,由被告杜志胜驾驶的辽M****欧曼重型厢式货车相刮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无人员伤亡,双方车辆受损,辽B****解放重型厢式货车所载货物受损。本起交通事故,经营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营公交高一认字[2016]第5-2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费跃、杜志胜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车辆受损后,花修车费26800元,高速路面清洁费18000元,施救费2000元。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运输配送分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为沃尔玛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提供货物运输业务,合同有效期为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2016年8月31日,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运输配送分公司与沈阳开顺运输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运输合同”,合同期限一年。2016年10月27日,原告沈阳开顺运输有限公司与原告张凤辰签订“临时租车协议”,运输货物,期间为一天。本起事故发生后,原告张凤辰车辆货物损失经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核定为61357.98元。原告沈阳开顺运输有限公司已经将该笔货物损失款通过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运输配送分公司交给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综上,原告的损失共计108157.98元。另查,被告杜志胜所驾驶的辽M****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熊德民是辽M****号车辆实际所有人,挂靠在被告铁岭云新车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熊德民提供证人证言和货物运输合同、收条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杜志胜是合伙经营辽M****号车辆,被告熊德民出车,被告杜志胜负责开车运输,利润平分。被告杜志胜辩称其与被告熊德民是雇佣关系,但承认是利润均分,保险费和修车费从车上赚的钱支出,不另外开工资。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事故认定书、货运合同、委托运输合同、施救费发票、修车费发票、损失赔偿明细清单、整车商品明细、收款收据、银行明细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系被告杜志胜与原告雇佣的司机费跃的混合过错造成原告车辆、货物损失的后果,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伙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群体,发挥各自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其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依据被告熊德民提供的证据和被告杜志胜的陈述,可确定该二被告之间是合伙关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原告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08157.98元(其中修车26800元、施救费2000元、清理费18000元、货物损失61357.98元),扣除交强险的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外,剩余106157.98元,由被告杜志胜和被告熊德民按事故责任比例负责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后四个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铁岭云新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采信营口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事故认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16条、4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志胜、熊德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08157.98元的50%,即53078.99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二、被告铁岭云新车辆服务有限公司对二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185元,由被告杜志胜、熊德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旭东审判员 冯 卫审判员 孙艳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杉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