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2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于凯、刁玲等与淄博集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凯,刁玲,淄博集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296号原告:于凯,男,1990年1月9日出生,现住淄川区。原告:刁玲,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淄博集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沿河街1号。法定代表人:吴维新,董事长。原告于凯、刁玲与被告淄博集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凯、刁玲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凯、刁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凯、刁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于凯、刁玲负担。审 判 员  黄衍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吕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