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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江南与金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江南,金锡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1902号原告:夏江南,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金锡伟,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夏江南诉被告金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夏江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江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夏江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雪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莫群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