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江南与金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江南,金锡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1902号原告:夏江南,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金锡伟,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夏江南诉被告金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夏江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江南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夏江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雪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莫群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