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青岛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海贸云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尔国际商社(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海贸云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尔国际商社(深圳)有限公司,赵鸿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31号原告青岛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169号。法定代表人袁飞,总经理。被告山东海贸云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一路1号B座9层B2。法定代表人刁云峰,经理。被告海尔国际商社(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法定代表人刁云峰,经理。被告赵鸿生,男,汉族,1970年3月23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贸云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海尔国际商社深圳有限公司、赵鸿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高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3元,减半收取535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宫 茜人民陪审员 王东红人民陪审员 徐 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克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