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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9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华勇与任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勇,任太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337号原告赵华勇,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张玉,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太亮,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华勇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赵华勇负担。审判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