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9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华勇与任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勇,任太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337号原告赵华勇,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张玉,沭阳县扎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太亮,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华勇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赵华勇负担。审判员 王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