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郝彬鑐与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彬鑐,王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502号原告:郝彬鑐,男。被告:王小军,男。原告郝彬鑐与被告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郝彬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彬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彬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郝彬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哲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