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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郝彬鑐与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彬鑐,王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502号原告:郝彬鑐,男。被告:王小军,男。原告郝彬鑐与被告王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郝彬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彬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彬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郝彬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哲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