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刑更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薛红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红钱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更121号罪犯薛红钱,男,1971年9月16日生,陕西省韩城市人,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OO四年十一月九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渭中法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认定薛红钱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五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陕刑执字第41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又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二0一四年五月十二日,本院作出(2014)宝中刑二执字第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薛红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以罪犯薛红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薛红钱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7个。本院认为,罪犯薛红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红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养季审 判 员 刘勇东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