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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5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5337刘金建与蔡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杰,刘金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53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建。上诉人蔡杰与被上诉人刘金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杰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蔡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闵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