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滑城汽贸有限公司与宋伟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滑城汽贸有限公司,宋伟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659号原告河南省滑城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新区未来大道东侧文革河西侧。法定代表人张合昌,职务经理。被告宋伟立,男,1973年12月16日生。原告河南省滑城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伟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宋伟立不在指定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省滑城汽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河南省滑城汽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艳丽审判员  韩伟周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