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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重新与被执行人张援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重新,张援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陕0103执1699号申请执行人:胡重新,男,汉族,1955年10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工农路22号。被执行人:张援朝,男,汉族,1954年1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14号1号楼8层10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重新与被执行人张援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张援朝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14号5幢1单元10805室,建筑面积67.13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现正在评估、拍卖中,因短期暂时无法处理,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