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艾宗安与刘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宗安,刘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艾宗安,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被执行人:刘新,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本院2016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艾宗安与被执行人刘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艾宗安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艾宗安与被执行人刘新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艾宗安与被执行人刘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刘新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艾宗安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小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在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