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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6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思为与杨占军、王伟英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思为,杨占军,王伟英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6500号原告:徐思为,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亮,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晖,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占军,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被告:王伟英,女,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徐思为与被告杨占军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徐思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思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王冬娟人民陪审员  瞿国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建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