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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1民初8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8370江苏中恒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首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恒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首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1民初8370号原告:江苏中恒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94097-4,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周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施,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首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483000422624,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号常州科教城中科创业中心A3幢A-3-401。法定代表人:袁亦飞,职务不详。原告江苏中恒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首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江苏中恒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无法送达,报纸公告一直未予刊登为由,于2017年6��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恒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中恒电子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松伟人民陪审员  甘春英人民陪审员  朱全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