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大十字支行申请保全张庚生、凯里市画桥临水装饰设计中心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大十字支行,张庚生,凯里市画桥临水装饰设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财保71号申请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大十字支行被申请人张庚生被申请人凯里市画桥临水装饰设计中心申请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大十字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2016年5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8万元,借款期限一年。2016年5月13日,申请人依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发放了该笔贷款18万元。2017年5月12日该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催收,被申请人拒绝还款。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特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庚生名下位于凯里市清江路35号*栋*单元*号81.45㎡房屋及其名下车牌号为贵HD***3号斯柯达小型轿车一辆,冻结被申请人凯里市画桥临水装饰设计中心、张庚生的银行存款或者被申请人凯里市画桥临水装饰设计中心在凯里市鸿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应收账款18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人作为依法登记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时可以不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庚生名下位于凯里市清江路35号*栋*单元*号81.45㎡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张庚生名下车牌号为贵HD***3号斯柯达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三、冻结被申请人凯里市画桥临水装饰设计中心、张庚生的银行存款18万元。四、冻结被申请人凯里市画桥临水装饰设计中心在凯里市鸿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应收账款18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柱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