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彭某某诉泾阳县崇文镇摆渡村彭尧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陕西省泾阳县崇文镇摆渡村彭尧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290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系法治报道泾阳维权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陕西省泾阳县崇文镇摆渡村彭尧组。负责人:牛某某,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卜某某,泾阳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陕西省泾阳县崇文镇摆渡村彭尧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彭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