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82执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胡纪明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胡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217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江洲广场北侧。法定代表人:朱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奚柏俊,扬中市开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胡纪明,男,汉族,1978年12月20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欧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纪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2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5712.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8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于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2民初26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根审判员  林 星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拯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