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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邱良与龚良军、石传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良,龚良军,石传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257号原告:邱良,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新,德阳市敬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良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上会,女。龚良军之配偶。被告:石传会,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分公司。公司负责人:骆晓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公司员工。原告邱良与被告龚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立案。原告邱良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良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良承担。审判员  肖鲁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