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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3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袁胜高、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胜高,江峰,吴春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0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胜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峰(吴春江之妻)。原审被告:吴春江。上诉人袁胜高因与被上诉人江峰,原审被告吴春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袁胜高称与被上诉人江峰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胜高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胜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减半后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袁胜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治国审判员  李 行审判员  叶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