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周保卫与杨志宏、李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保卫,杨志宏,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152号申请人周保卫被执行人杨志宏被执行人李斌本院在执行周保卫与杨志宏、李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保卫与被执行人李斌达成和解协议,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被执行人杨志宏在接到本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志宏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152号案件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乐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房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