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郑海龙与吴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龙,吴文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916号原告郑海龙,男,196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吴文生,男,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郑海龙与被告吴文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海龙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海龙提出对被告吴文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7.5元,减半收取778.75元,由原告郑海龙负担。审判员 戴 庆 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阙庆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