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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6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星甸街道办事处与被告蒋香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星甸街道办事处,蒋香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6427号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星甸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中心街38号。法定代表人徐道俊,系街道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毛华贵,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浩,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香兵,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星甸街道办事处与被告蒋香兵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星甸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星甸街道办事处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星甸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88元,减半收取为1594元,由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星甸街道办事处负担。审判员  戴维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观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