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刑申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裴鑫磊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最高法刑申245号李庆超:你因裴鑫磊故意伤害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1)德刑再字第3号刑事判决,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民法院(2012)西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2012)西刑申字第0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青刑监字第26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