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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3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高淑英与王陆红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英,王陆红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3656号原告:高淑英,女,193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陆明(原告之子),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农药业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王陆红,女,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华安贸易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高淑英与被告王陆红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高淑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本院认为,原告高淑英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淑英撤诉。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思铭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