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03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随州市分行、随州市顺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随州市分行,随州市顺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随州市曾都区友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义发,袁海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财保8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随州市分行。负责人余江年,行长。被申请人随州市顺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义发,总经理。被申请人随州市曾都区友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友翠,董事长。被申请人陈义发,男,1966年4月10月出生,行长,住随州市曾都区。被申请人袁海燕,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随州市分行与被申请人随州市顺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随州市曾都区友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义发、袁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随州市分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将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额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如查封错误愿意承担全部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随州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承担如下:将被申请人随州市顺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随州市分行账号20342139900100000281441上的存款90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运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江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