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昊与王燕芳、董道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昊,王燕芳,董道燕,王小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财保11号申请人:王昊,男,198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月英,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燕芳(曾用名王梅芳),女,198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被申请人:董道燕,男,198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被申请人:王小宝,女,195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苏州。申请人王昊因与被申请人王燕芳(曾用名王梅芳)、董道燕、王小宝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王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燕芳(曾用名王梅芳)、董道燕、王小宝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燕芳(曾用名王梅芳)、董道燕、王小宝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判员 顾宏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苏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