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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袁守针与杨国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守针,杨国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544号原告:袁守针,住江西省万安县,委托代理人:方名汉,住江西省万安县,系原告女婿。被告:杨国华,住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双庆,住江西省万安县,系被告儿子。原告袁守针与被告杨国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袁守针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守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守针负担。审判员 曾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庆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