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方金华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金华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58号罪犯方金华,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4日作出(1999)莆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金华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7日作出(2002)榕刑执字第20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0日作出(2004)宁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金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原犯绑架、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7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金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原犯绑架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所有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3月1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8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29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方金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43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至2028年6月21日)。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5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金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表扬6次,缴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0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方金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抢劫罪被判处死缓,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金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至2023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秀钦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