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霍学汉与被执行人崔国囤、刘元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学汉,崔章囤,刘元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823号申请执行人霍学汉,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葫芦岛,证件号码211325195402250499。被执行人崔章囤,男,1968年3月2日出生,系葫芦岛市广源供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葫芦岛市连山区光明小区5段***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130984196803024851被执行人刘元申,男,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1329031956********。霍学汉与崔国囤、刘元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4)连民三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崔国囤、刘元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霍学汉、霍学汉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崔国囤、刘元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霍学汉在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崔国囤、刘元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霍学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连民三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兴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