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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终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红胜与王金喜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红胜,王金本,王金喜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胜,住吉林省安图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本,住吉林省安图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喜,住吉林省安图县。上诉人王红胜因与被上诉人王金本、王金喜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2016)吉2426民初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红胜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红胜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红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红胜负担。审判长 朴美兰审判员 全智光审判员 池   东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朴   晟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