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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南宁市金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金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1406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喻剑霞。被执行人李春燕,女,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康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英与被执行人李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5)江民一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春燕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春燕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支行开设的账号为21×××02内存款人民币×××元,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义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