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蕻妍、万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蕻妍,万龙,谢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民终2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蕻妍(又名杨阳),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万龙,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晓红,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蕻妍、万龙因与被上诉人谢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民初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蕻妍、万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彬,被上诉人谢晓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蕻妍、万龙的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谢晓红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与谢晓红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谢晓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谢晓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偿还借款203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被告杨蕻妍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4年3月19日,被告杨蕻妍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将该20万元转入被告杨蕻妍的指定账户。后经原告多次追要借款,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47000元,并于2016年9月3日被告万龙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谢晓红现金203000(贰拾万零叁仟圆整),万龙,2016.9.3”。另查明,被告杨蕻妍与被告万龙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7日,二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被告万龙系原告谢晓红外甥。审理中,原告提交原告与被告万龙之间的聊天记录一份,显示:1、谢晓红:最先是三万,后来一个五万,最后是转给李向前账户上二十五。最早那三万可能是你妈自己用了,反正后来那个五万她说给杨阳借的,所以说等于杨阳借了我们二十五万对吧?这你清楚不?万龙:清楚。2、谢晓红:钱你们不还,叫你们写个借贷不过分吧?其实我不说,杨阳自己就应该自觉给我打个条!这二十五万如果借给别人用,三年多了,利息得有多少了?3、万龙:以后你一个电话也别给阳阳打了,我负责还这个钱,你不要因为这弄得这么薄情,还写还款计划?4、谢晓红:看来是我错了,要不借钱给你们,咋会有这事。钱是杨阳借的,我凭啥问你要?万龙:我感觉你是不是傻?那是我老婆。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杨蕻妍借原告谢晓红款25万元,下欠203000元的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聊天记录为证,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杨蕻妍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杨蕻妍返还借款203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该笔借款是在杨蕻妍与其丈夫万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其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杨蕻妍、万龙返还借款20300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决:限被告杨蕻妍、万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谢晓红借款203000元。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0元,减半收取2175元,由被告杨蕻妍、万龙负担。二审期间,谢晓红提交承诺书复印件一份,目的是证明万龙向其出具还款计划。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被上诉人谢晓红提供的聊天记录与万龙出具的借条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杨蕻妍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谢晓红借款的事实。上诉人杨蕻妍、万龙称谢晓红并未实际向其支付借款,但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杨蕻妍、万龙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杨蕻妍、万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杨蕻妍、万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振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