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95朱萍与袁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萍,袁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朱萍,女,1976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袁程,男,198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朱萍与被执行人袁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21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朱萍与袁程确认袁程、袁玉芬、屠士兴共结欠朱萍借款140万元,朱萍同意袁程于2015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归还借款140万元;二、若袁程未按本协议第一项履行,则朱萍可就140万元加上诉讼费8700元(即总额1408700元)扣除本协议签订后袁程已履行部分之余额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三、案件受理费8700元(已减半收取),由朱萍负担;四、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14087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袁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袁程名下有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港区蟠港南路119号房产,已轮候查封。查封到期日至2019年1月20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袁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4087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21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孙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