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恢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阳谷县凯歌新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阳谷县凯歌新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阳谷县明发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6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书院街264号。代表人:李炳春,行长。被执行人:阳谷县凯歌新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凯,总经理。被执行人:阳谷县明发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罗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与阳谷县凯歌新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阳谷县明发油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聊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应尽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以(2015)聊商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位于阳谷县清河路南、生产路西侧阳谷县凯歌新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工业厂房及附属物进行了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阳谷县凯歌新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位于阳谷县清河路南、生产路西侧阳谷县凯歌新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工业厂房(证号为:阳房权证阳谷县第0019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阳国用2013第211号)及附属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立强审 判 员 王广义人民陪审员 陈风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守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