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4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新乡市凤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乡市凤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704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凤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区府路139号。法定代表人:蒿金山,局长。委托代理人:丁恒,新乡市凤泉区劳动监察大队队长。被执行人: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陈堡工业园向阳路240号向阳宾馆西三楼。法定代表人:张立鸿。关于新乡市凤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一案,经本院审查,新乡市凤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新凤人社监罚字【2016】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准予执行。审 判 长 :赵子如审 判 员 :马新生人民陪审员 :张风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祯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