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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3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登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登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03民初1154号原告: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在泰州市高港区。负责人:尹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善,泰州市高港区刁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登权,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原告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辉燕公司)与被告蔡登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芬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辉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登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辉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5年、2016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481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25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自2013年10月25日开始为泰州明发国际广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为该小区11幢1单元102室住户,2013、2014年的物业费用被告已经缴纳,2015年、2016年的物业费用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物业服务费125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蔡登权未应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明发集团泰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泰州明发国际广场小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13年10月25日该企业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泰州明发国际广场一期(多层1-12#楼、高层13-23#楼)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自小区开始入住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物业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止。2013年10月30日泰州市高港区物价局作出编号:泰高价备(2013)55号价费备案表,明确泰州明发国际广场的物业收取价费标准,多层住宅按每月0.5元/平方米收取、高层住宅带电梯按每月0.9元/平方收取;泰州明发国际广场小区至今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为该小区11幢1单元102室的业主,2013年10月31日入住并向原告签订物品交付确认书。被告的房屋为多层住宅,面积为104.18平方米,2014年及之前的物业费用被告已经缴纳,2015年、2016年被告未能按期交纳。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于2017年5月24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高港区物价局价费备案表、业主信息登记表、房屋交接单、物品交付确认书、泰州明发国际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被告作为业主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被告房屋面积为104.18平方米,根据物价局备案的标准每月0.5元/平方米,被告2015年、2016年共24个月未支付的物业服务费应为:104.18*0.5*24=1250.16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250元物业费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蔡登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登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辉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2016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蔡登权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