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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8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北京欧亚华森科贸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欧亚华森科贸有限公司,陈文炳,陈文亮,北京颖水时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823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欧亚华森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桥(种猪场)6幢平房。被执行人陈文炳,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陈文亮,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执行人北京颖水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双树村北村西3号院。法定代表人陈文亮,经理。北京欧亚华森科贸有限公司与陈文炳、陈文亮、北京颖水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16294号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陈文炳、陈文亮、北京颖水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北京欧亚华森科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文炳、陈文亮、北京颖水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文炳、陈文亮、北京颖水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16294号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北京欧亚华森科贸有限公司对陈文炳、陈文亮、北京颖水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全部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北京欧亚华森科贸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文炳、陈文亮、北京颖水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16294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陈文炳、陈文亮、北京颖水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北京欧亚华森科贸有限公司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晶审判员 程中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 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